
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要不要办证?
在㵲水河电鱼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捕几头野猪野羊构成犯罪吗?
垃圾可以随意倾倒吗?
中方县人民法院告诉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引领作用,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请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
陈某华滥伐林木案
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也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其从山主毛祖云处购买的位于中方县泸阳镇细缅垄村毛家组“太纪山”处山场的杉木。经鉴定,“太纪山”处被采伐杉木蓄积56.3立方米,计材积37.5立方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56.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先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法官表示,采伐自留山和个人购买的林木,必须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也就是说,村民要砍伐自留山上或自行购买的林木是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否则,无证砍伐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我国《森林法》里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9条规定,湖南省就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本案行为人陈先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购买的山场雇人进行采伐,滥伐林木56.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二
唐某金滥伐林木案
砍伐自留山的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其位于中方县铁坡镇联家村“雷波井”的自留山上的杉树。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木,蓄积为34.797立方米、材积为24.553立方米。
裁判结果
唐某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34.7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唐某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对于滥伐林木犯罪,很多群众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对于自己的责任山可以随意处置”,不知砍伐林木应办证。在这样的错误认识主导下,一旦实施滥伐行为,很可能触犯刑法,最终得不偿失。因为自留山上的林木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进行随意采伐的。
我国《森林法》里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在其自留山上进行砍伐,数量较大,违法《森林法》规定,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林木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高,林农在采伐林木前,不管是自己种植的林木还是承包他人的林木,切记要先到有关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而且在采伐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
案例三
曾某忠盗伐林木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需负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曾某忠伙同曾某、曾某生等人两次在中方县袁家镇袁家村电站背后,分别盗伐林木蓄积1.727立方米、盗伐林木蓄积2.08立方米;2017年上半年,他们在中方县新建镇新建村“虾田”,盗伐林木蓄积0.976立方米;在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白岩村“沙子坡”,盗伐林木蓄积2.62立方米。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庆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共计7.4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忠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盗伐林木不是致富的捷径,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9条规定,湖南省就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本案行为人曾庆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共计7.4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因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在法定刑限度以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案例四
杨某高滥伐林木案
采伐林木必须办理和持有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数量、范围及树种采伐。
基本案情
2018年农历6月,中方县铜湾镇竹元头村村民杨隆贵将其位于该村半坡田水库坝边上山上的树木,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高。同年9月底,被告人杨某高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上的杉树和松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蓄积为17.4699立方米、材积为9.8121立方米。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7.469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制定了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但 滥伐林木罪是我县较为频发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该案暴露了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依然存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广而告之,切勿滥伐林木,若确有需要使用林木的,需向林业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内容采伐林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数量、范围及树种采伐的,亦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案例五
潘某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在禁渔区,使用禁捕工具,进行非法捕鱼的,不论鱼获多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6日晚上至7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昌明知在中方县禁渔期、禁渔区内不能捕鱼,两次驾驶渔船在㵲水流域中方县中方镇河段使用禁用的工具三层刺网进行捕鱼,捕获渔获物约1公斤。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潘某昌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中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某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国家禁止非法非法捕捞以来,但仍有少数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以禁止方式非法和工具捕捞水产品。本案被告人潘存昌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三层刺网进行捕鱼,触犯了国家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法律。本案判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判处被告人徒刑,这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保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曾某松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4日晚上10时许,在㵲水流域禁渔期内,被告人曾某松驾驶柴油为动力的一艘木船在禁渔区㵲水河流域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滩角水域,使用发电机连接网进行捕鱼,共捕得黄刺骨鱼、鲫鱼等水产品合计7.25公斤。当晚,被告人曾某松正准备靠岸时被县畜牧水产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松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是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不仅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造成了野生鱼类大面积的死亡,还会导致水体污染,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产生威胁,进而会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我国有明确法律法规禁止电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对其判处徒刑,切实保护了水资源环境。
案例七
彭某河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属于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彭某河在中方县泸阳镇岩子园村新屋场组开工建设一座炼油厂,自2013年3月到2016年8月11日止,该炼油厂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以废机油作为炼油原材料炼制加工成品油。彭某河明知加工废机油会产生废石英砂等污染物,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安排该厂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混有废机油的废石英砂、炉渣和灰渣等废物直接排放至炼油厂西北角和西南角经人工挖掘的未采取任何防渗防雨措施的渗坑内。
经鉴定,该炼油厂使用的原材料废机油属废矿物油,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英砂中含有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经中方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彭某河非法加工废机油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油渣及废石英砂与炉渣的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经怀化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测,彭某河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365.02吨。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属于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彭开河明知加工废机油会产生废石英砂等污染物,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安排该厂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混有废机油的废石英砂、炉渣和灰渣等废物直接排放至炼油厂西北角和西南角经人工挖掘的未采取任何防渗防雨措施的渗坑内,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本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污染环境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八
杨某光、杨某勇、杨吗良、杨某文
非法狩猎案
铺设高压电网设施捕猎野生动物,违反国家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12月,杨某光驾驶其湘N1LY00的小汽车装运捕猎高压电网设施,邀约杨某良等人多次在中方县接龙镇胡家村小地名“菜花冲”“祖辈冲”处山林中铺设高压电网设施捕猎野生动物,共猎获2头野猪、1只野羊、1头土匪猪。猎捕到的野生动物被杨某光等人分割后自己食用和送给了当地村民。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光、杨某勇分别驾驶其湘N1LY00小汽车、湘N1T966的小汽车装运捕猎工具高压电网设施,伙同杨某文在中方县接龙镇林场小地名“雨花田”“祖辈冲”“菜花冲”以及蒿吉坪乡山岔溪村的四处山林中铺设高压电网设施捕猎野生动物,共猎获4头野猪、2只野羊。猎捕到野生动物被他们自己食用和送给了当地村民。2019年5月16日,中方县森林公安局在中方县接龙镇街上杨某光的住房内查获13袋疑似野生动物肉块及内脏。经鉴定,疑似动物肉中来源于偶蹄目鹿科毛冠鹿属毛冠鹿,又称为毛冠麂;疑似野猪肚来源于偶蹄目猪科属猪,毛冠鹿和野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裁判结果
中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光、杨某勇、杨某良、杨某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勇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杨某良、杨某学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也就是在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三有”保护动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杨司光、杨学勇、杨司良、杨学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本院判决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程序。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通过审理此案,可以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杜绝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
案例九
杨某晋、祁某、谢某辉、严某威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9日,杨某晋从福建上线微信名“AO御寳阁”卖家以500元价格收购一颗熊牙,以600元价格将该颗熊牙制品卖给祁某,祁某再以1400元价格转卖给广东惠州的严某威。经鉴定,该颗熊牙为马来熊熊牙,马来熊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5000元。
2019年5月30日,杨某晋从其福建上线微信名“AO御寳阁”卖家以950元价格收购一颗盔犀鸟珠子,后以1300元价格将该颗盔犀鸟制品珠子卖给鹤城区人。经鉴定,盔犀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盔犀鸟制品价值8600元。
2019年6月7日,杨某晋从其广西上线微信名“AAAAAA猫宅”卖家以4400元价格收购一个狮爪,后以4800元价格卖给祁某,祁某再以12300元价格转卖给谢某辉。经鉴定,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该狮爪经济价值75元。
裁判结果
中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晋、祁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严某威、谢某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某威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才能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历来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马来熊、盔犀鸟、狮分别属于国家Ⅰ级保护动物、Ⅱ级保护动物,非法收购、出售马来熊、盔犀鸟、狮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晋、祁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严某威、谢某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院对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惩处,彰显司法机关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坚强决心。通过打击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能够有效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亦能防范公共卫生风险。
责编:丁泉
来源:中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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